在近日召开的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由我校民建委员会立法小组起草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得全票通过。这是继2015年3月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高票通过该立法小组起草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后的又一重要成果。两部《条例》经全国人大备案已全部实施,开启了全国民族地区环境综合治理的立法先河,在我国民族地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示范作用。这是我校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服务社会职能,为“法制湖南”和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所做出的标志性成果。
2013年3月始,该委员会先后分别接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的委托,独立承担《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该委员会与法学院通力合作,组建由民建会员蒋言斌、杨吉凡、陈文曲和中共党员刘继虎、颜运秋、敖双红等法学专家为骨干的立法小组,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重点就饮用水源和山林草地的保护、河道整治、污染综合治理以及村规民约和当地经济发展的适应度等问题征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矿企业、工商业者、村民群众的意见,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20余次。在参考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两部《条例》均易稿十余次,创造性的采用保护禁区(红线)、重点保护区(核心)、一般保护区(重点)区域功能定位,并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当地网络、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征求意见并及时修订,将地区立法与民族习俗相结合,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将民生工程与民族文化传承相结合,最终取得立法各方利益主体的共识。《条例》定稿后,在征得湖南省人大民侨委和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的认可后,按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一次性高票通过。
民族地方立法在民族自治立法权下,具有区位性、民族性等特征。授权第三方立法,能充分体现立法的专业性、技巧性、中立性,实施分配正义,实现公平公正,符合法治中国的司法改革趋势。我校民建委员会充分利用学科优势,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为民族地区人民福祉,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湖南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