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侨联《关于协助组织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日前,党委统战部收到省侨联《关于协助组织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请符合条件的我校归侨侨眷根据通知要求,按自愿申请的原则提供相关资料并报送学校党委统战部,由统战部报省外侨办侨政处统一办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请各二级党组织通知教职工,并将自愿申请办证的归侨侨眷按附表要求统一登记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党委统战部。
地 址:一办公楼125室
电 话:88879601
联系人:卜世波
附件:1. 关于协助组织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2.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3. 中南大学教职工自愿申请归侨身份证登记表
4. 中南大学教职工自愿申请侨眷身份证登记表
中南大学党委统战部
2012年5月25日
附件1
关于协助组织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高校侨联、三一集团侨联: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海外华侨回国服务和定居,且大多数集中于各高校和大型企业院所工作。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新归侨及侨眷没有明确自己应有的归侨侨眷身份,也不知如何办理归侨身份证和侨眷身份证,致使一些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为此,我会主动与办证机构省外侨办侨政处进行了联系沟通,现将有关办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相关侨联统一组织收集资料协助办理。各单位有自愿申请办理归侨身份证和侨眷身份证的,请各高校侨联、三一集团侨联分别负责组织收集所需资料协助办理。各侨联请先依照《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侨发(2009)5号《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审核身份,对于符合归侨、侨眷条件的,统一收集好相关资料,直接与省外侨办侨政处预约,集中时间统一办理。
二、申请办理归侨身份证和侨眷身份证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归侨身份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申请;
2、单位证明(可直接在申请书上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人在国外居留的证明;
4、1张1寸彩色照片;
5、工本费10元。
(二)申请办理侨眷身份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申请;
2、单位证明(可直接在申请书上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亲属在国外居留的证明;
4、本人与华侨或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
5、1张1寸彩色照片;
6、工本费10元。
三、办证单位省外侨办侨政处的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聂军,办公电话:0731-82217632;
手机号码:13607442349。
2、办证联络:曹焱,办公电话:0731-82217632;
手机号码:13467561318。
特此通知。
湖南省侨联
2012年5月23日
附件2: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国侨发[2009]5号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附件4:201205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