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房地产企业或矿山企业利用股权交易方式,在土地未进行开发、矿山未投入生产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转让,不仅扰乱了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闲置浪费及国家税收的流失 。
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看,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达到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转让的目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对此也未进行明确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须作出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鲁安怀建议:应通过立法解决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问题,或对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如在《公司法》中,对类似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这样的特定标的的股权转让,进行严格限制,在《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中,对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变更登记或进行相关审批加以明确。通过弥补当前法律存在的空白,从法律层面遏制非法转让行为的发生。他建议,在相关立法措施出台前,相关部门应完善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税收政策,强化工商登记审查工作,引导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股权交易。在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股权交易活跃资本、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