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统战理论>统战知识>正文

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原则的规定

2014-07-03 16:04   中央统战部网站

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上一条:关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下一条: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外知识分子又是统战工作对象

关闭窗口

您是第位访客

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电话:0731-88879601
版权所有© 中南大学党委统战部 Copyright © tzb.cs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