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实践中就已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根据长期以来的经验和做法,明确提出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从政策上对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加以规定,对于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协商。协商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二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三是由中共中央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体现为更大范围内的协,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
以上两种基本方式既体现了政治协商的广泛性,也体现了我国政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内在联系。两种基本方式互为补充,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失误;有利于形成共识,协调关系,促进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动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